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到期时按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手续,二级建造师印章及注册证书的有效期延期一个有效期(3年)。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应的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延续注册合格的,换发新的注册证书(或在注册证书上补录延续注册信息),换发新的执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