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的规定办理即可。虽然未婚先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应被依法征收相应的社会抚养费,但那属于计生部门的管辖范畴,与派出所无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