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我是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中的被害人。
鉴于我与被告人在以往素无任何过节或矛盾,此次事件系因误会和琐事偶然引发。事后,被告人的家属已经多次向我赔礼道歉,诚恳积极,并积极赔偿了我的全部损失。
因此,我已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完全谅解,同意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再追究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被害人:
年月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