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是必须满足一定条件:
1、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是当事人双方;
2、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方法的合法性;
3、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十四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