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没有缓刑两年的制度。只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刑法所独有的一种刑罚制度。它适用于那些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限固定为两年。实行这个制度,是为了体现不废除死刑,但杀人要少的政策。它没有放松对罪大恶极的罪犯的惩办,同时又给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争取减刑的最后机会。这种制度,对于分化瓦解敌人,对于惩罚和改造罪犯是有利的,而且可以为国家保存一批可以利用的劳动力。
综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恶劣,应当判处死刑,但并不是罪大恶极,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而给予两年的考验期限。如果两年内接受教育改造,两年后,不再执行死刑,依法变更为无期徒刑。如果两年内拒不接受改造,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执行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