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在非洲猪瘟的影响下,全国生猪数量大量的减少,导致肉价上涨很快。猪肉又是生活中常食用的肉类之一,国家为了鼓励养殖户养猪做出了相关举措。下面一起来看看养殖户关心的2020年建猪舍用地政策规定有哪些?
一、2020年建猪舍用地政策规定有哪些?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出《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强调要完善生猪生产的用地政策:
1、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2、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3、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地可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政策。
二、各地动态
1、天津市
按照天津的新政策,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
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对核心育种场和新建种猪场引进种猪每头给予1000元补贴,补贴期限从政策发布之日起到2020年底。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
2、江西
各县(区)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合理安排新增生猪养殖用地,规划5~10个万头以上规模养猪场(养猪小区)建设场地,每块场地不小于100亩,并积极引进大型养猪企业投资建设现代化养猪场。新增养殖用地于2019年年底前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各县(区)要按照自然资源部保障生猪养殖用地的有关规定,落实好设施农用地政策,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保障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鼓励当地养猪场(户)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荒地”等新建、改建、扩建养猪场,发展生猪生产。同时,要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养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
3、徐州市
合规界定生猪养殖用地地类。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新增补充耕地项目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合理引导生猪养殖用地选址。鼓励利用荒山、荒丘、荒滩和闲置农村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
充分确保生猪养殖用地规模。生猪养殖圈含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