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动物检疫工作,严格动物及动物产品运送监管,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基础,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就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有关事项公布公告,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告提出八点要求: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实现官方兽医与检疫申报点关联管理。禁止“多车一证”,对使用不同车辆运送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官方兽医应当分别出具检疫证明。
二、从事畜禽运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畜禽运送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三、畜禽运送车辆应当具备相关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条件。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时,应当核实相关材料信息。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五、从事畜禽运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送台账。跨省运送畜禽的备案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相关信息记录存放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产地检疫申报后,应当掌握运送车辆、承运单位、个人以及车辆驾驶员的备案情况。发觉未备案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检疫监管与养殖、运送、屠宰等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动物检疫监督全链条智慧监管。
八、跨省调运活禽、活羊的检疫和调运管理,不再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16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4〕35号)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规程实行。
本文转自【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