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全县养殖企业(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请求带动扶贫户10户或乒搂人口20人以上,实现户均年纯收入4000元以上,扶贫户年务工人均收入1000元以上。养殖企业符合《石台县畜禽养殖规划》(石政办〔2016〕18号)文件规定,同时取得《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补助标准
(一)改建栏舍、饲料加工间及存储间按140元/平方米补助,新建栏舍、饲料加工间及存储间按200元/平方米补助;
(二)新建沼气池按800元/立方米补助;
(三)新建保鲜库按350元/立方米补助;
(四)对乒搂户补助:依据托养牲畜实际出栏数赠予生猪每头550元补助,羊每只350元补助,兔每只45元补助,牛每头2000元补助。托养牲畜设定上限,以乒搂户家庭每年人均1500元或户均2000元,取两者最高标准执行,即乒搂户家庭惟独1个人口的,最多托养猪3头、羊5只、兔44只、牛1头,以此类推;
(五)对托养企业补助:生猪每头补助100元,羊每只补助50元,兔每只10元补助,牛每头补助500元。扶贫菜园按400元/亩补助。
三、提供材料
(一)经营主体与扶贫户签订的《托养协议》;
(二)经营主体与扶贫户签订的《农产品销售合同》;
(三)经营主体提供扶贫户务工报酬的原始支付凭证;
(四)经营主体提供任何风险情况下带动扶贫户脱贫增收的允诺书。
四、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于托养前制定详细的产业扶贫方案,经村委会允许后,报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立,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立初审,各乡镇审批后报县农委。经县农委认定允许后,断定为产业扶贫带动主体。
五、项目验收
(一)验收请求:提供托养协议(一式两份);提供支付赠乒搂户劳务报酬凭证(需乒搂户签字认可);带动目标是否达标。
(二)验收程序:由所在乡镇牵头统一验收,县农业产业扶贫小组抽样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