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长期受到多种人为干扰、滥捕等影响,从而导致长江流域的水生物资源严重衰退,而设置10年的休渔期可以使其自然恢复生态平衡。长江禁渔期制度是保护长江流域渔业资源的措施,长江流域禁渔期是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全流域统一实施的禁渔期制度,是继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之后国家层面设定的重要的内陆水域休禁渔制度。
一、长江休渔期十年的原因
1、长江是我国第一大河流,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但是长期受到多种人为干扰、滥捕等影响,从而导致长江流域的水生物资源严重衰退,所以设置10年休渔期让其自然恢复生态平衡。
2、长江禁渔期制度是保护长江流域渔业资源的措施。农业部在2002年规定,每年从云南省德钦县至长江口的长江干流,在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和湖北等省、市境内的赤水河、乌江、嘉陵江、岷江等江段,鄱阳湖和洞庭湖区的范围内实施休渔。
3、2019年12月,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会上获悉,从2021年1月开始,全面实施长江、汉江干流武汉段禁捕工作;根据保护实际,武汉各区可以对其它水域依法设立禁渔期、禁渔区,武汉计划在长江汉江干流武汉段禁捕10年。
4、长江流域禁渔期是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全流域统一实施的禁渔期制度,是继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之后国家层面设定的重要的内陆水域休禁渔制度。
二、长江休渔期能钓鱼吗
1、长江休渔期不能钓鱼,在休渔期内如果偷钓可能会面临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长江流域捕捞渔民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相关政策开展退捕转产,重点水域分类实行禁捕,相应范围如下。
2、《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3、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是指《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公布的有关禁渔区域,即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北纬31°36′30″、北纬30°54′之间的区域)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4、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5、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禁捕范围,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6、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
7、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通江湖泊、大型水库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状况制定管理办法,对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作出规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组织实施。专项(特许)捕捞作业需要跨越省级管辖水域界限的,由交界水域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管理。
8、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避免对禁捕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9、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10、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