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否则侵犯原作者署名权,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定性无法指明的除外。那么侵犯署名权的行为有哪些呢?
一、侵犯署名权的行为
1、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
(1)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2)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的侵权行为
使用他人作品,除当事人约定或根据行业习惯使用作品不署名外,没有署名原作者的行为
二、署名权的保护期限
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著作权法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