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是以车船为特征对象,向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车船税每年随车辆强制责任保险一起缴纳。
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车船税的免征对象
1、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3、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