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职工医保起付标准 温州市职工医保政策2021

地方特产2024-08-22 00:27:03佚名

温州职工医保起付标准 温州市职工医保政策2021

  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办理职工医保登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条件按照《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规定执行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下同),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医疗机构等级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基层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

  2.最高限额为上年度浙江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倍,超过最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基金分别支付90%和95%,个人分别自付10%和5%。

  一个医保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1.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在职人员600元,退休人员4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2.最高限额10000元,超过最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80%;在二级及其他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统筹基金支付7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60%;在救护车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其送达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承担比例结算。

  职工个人账户改革实施后,门诊待遇应作适当调整。

本文标签: 医疗机构  限额  基金  医保  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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