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电动车载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二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二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第八十二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醉酒后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醉酒后驾驭畜力车的;
(四)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七)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内行驶的;
(八)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十)逆向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