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姓名填写。
(二)“性别”:按照身份证件上的性别填写。
(三)“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上的国籍填写;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
(四)“出生日期”: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
(五)“民族”: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按照户口簿填写;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按照实际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不填写。
(六)“职业”:按照实际填写。
(七)“文化程度”:按照实际填写。
(八)“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含现役军人)的,填写公民身份证号码;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或者旅行证件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号。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九)“常住户口所在地”: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按照户口簿首页住址填写;现役军人填写部队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的政治机关名称及其所在地行政区域(现役军人在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填写入伍前常住户口住址);当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的,按照实际填写。
(十)“婚姻状况”:按照实际填写“未婚”“离婚”或者“丧偶”。
(十一)“声明人”:当事人本人亲笔签名并按指纹。
(十二)“声明日期”:按照实际填写。
(十三)“监誓人”: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
(十四)“监誓日期”:按照实际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