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低保申请共同家庭成员认定

地方特产2023-10-13 18:16:31佚名

泸州低保申请共同家庭成员认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但未共同居住的阶段性在外务工人员;

  5.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6.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户口登记,但村(居)民委员会证实确系共同生活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人员、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宣告失踪人员;

  3.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

  4.区县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政策来源:https://mz.luzhou.gov.cn/ztzla/fzzfjs/content_866671#

本文标签: 的人  人员  家庭成员  子女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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