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但未共同居住的阶段性在外务工人员;
5.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6.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户口登记,但村(居)民委员会证实确系共同生活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人员、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宣告失踪人员;
3.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
4.区县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政策来源:https://mz.luzhou.gov.cn/ztzla/fzzfjs/content_866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