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一、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已生育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评为三级以上残疾的;
(二)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
(三)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
二、夫妻有生育三个以内子女意愿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登记,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共同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材料。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签署意见,由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
符合再生育条件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婚育信息可以在本省核实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婚育信息需要跨省核实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办理。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再生育证明;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