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
1.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般可证明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如合同上载明的“用人单位”“职工”“甲方”“乙方”等。此类信息一般在劳动合同封面、首部、尾部等处载明。劳动合同还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尤其是劳动关系开始建立的时间。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留意合同上的“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的单位是否一致、合同上的“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合同期限与双方的约定是否一致等;用人单位要留意签订合同的劳动者与该劳动者提供的身份证上的信息是否一致、相关签名是否是劳动者本人所签,必要时可对劳动者身份证进行验证。
此外,双方签署的某些文件,名称可能是“用工协议”“劳务合同”“合作协议”等,这类文件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但对于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需要结合其他情况加以认定。
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不管何种形式的工资支付记录,在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工资支付主体可证明劳动关系的主体。如工资表、工资条上注明的单位名称和单位相关人员的签名,银行转账记录上的“对方账号与户名”,微信转账记录中的支付方,发放电子工资条的电子邮箱的所有者等,都可以用来证明支付主体。如果单位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工资且未发放凭证,纸质工资条上无单位名称、签名等,劳动者就要注意采取其他手段,如领取工资条时通过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证明发放主体。在用人单位通过私人银行账号、私人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工资时,劳动者要注意收集该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关系的证据。
二是工资支付时间可辅助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时间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一致的。
三是支付工资过程中的一些特征可用于证明成立劳动关系。比如工资支付时间相对固定、支付金额相对固定,那么就更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特征。
3.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在无异地劳务派遣情形下,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与用人单位主体应一致,缴费时间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要一致。因此,劳动者要注意及时查询自己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发现不一致,要及时维权。
4.“工作证”等证件
劳动者可以利用“工作证”“服务证”“出入证”“职员证”“厂牌”等用人单位发放的证件证明劳动关系。但如果证件上的单位名称与劳动者主张的用人单位不一致时,证明效力就偏弱。
此外,部分该类证件上还标注了“入职”“入厂”时间等,可用于证明开始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
5.入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招聘、应聘时的相关材料,比如“求职登记表”“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面试通知书”“入职通知书”等,可辅助证明劳动关系,但尚需结合其他材料才能证明劳动关系是否已真正建立。
此外,在招聘、应聘、面试、入职过程中,相关信息可能是通过手机短信、QQ、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的,对此类证据劳动者要注意截图保存。
6.考勤记录
利用考勤记录证明劳动关系,要注意考勤记录上是否载明相关主体信息,比如是否有用人单位的盖章以及相关人员的签名等。
如果考勤记录上没有用人单位主体信息,则需要通过其他手段辅助证明,比如通过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证明考勤主体。
7.证人证言
当事人可通过证人证言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此外,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