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
受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必须自愿并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5.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6.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7.男女双方均无重婚情形;
8.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9.双方所持证件及证明材料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和《广东省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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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