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单位范围
有意向申报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引进急需人才,住所地址在海珠区的用人单位,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一)第一类单位:海珠区首席服务官重点企业服务对象;与海珠区签订《项目投资意向书》《项目投资协议》或《战略合作备忘录》等合作协议的已落户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或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新、高智、高端类型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具体企业名单由区投资促进局确定。
(二)第二类单位:列入海珠区总部企业目录的企业,具体企业名单由区科工商信局确定。
(三)第三类单位:列入申报当年度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目录的重点项目企业(非国企)以及海珠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目录的重点项目企业、区内重大投资项目业主单位;产教融合型企业及试点企业;达到统计规模以上的海珠区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对我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国防动员工作、能源及节能工作有较大促进作用的海珠区单位(包含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及事业单位),具体企业名单由区发改局确定。
(四)第四类单位:经区科工商信局确认的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法人金融机构的子公司、市级以上分公司(分行),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经许可经营的地方金融机构;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未来独角兽企业,达到统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游戏企业、算法算力企业;都市工业重点培育企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1000万以上的集成电路企业;经确认达到统计规模以上市场采购出口企业、汽车销售企业,达到统计规模以上的重点批发、零售、餐饮、会展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园区运营单位;被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商场、省级示范特色步行街、米其林餐厅、黑珍珠餐厅、国家五钻级酒家称号的企业,在区内开设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免税店企业;市级以上部门以及区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达到统计规模以上企业中获得市级以上服装设计师行业协会认定的设计师以及对我区经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该类企业占比不超过10%)。具体企业名单由区科工商信局确定。
(五)第五类单位:街道辖内需重点扶持的规模以上企业,具体名单由街道确定(每个街道限6家企业)。
(六)第六类单位:区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区积极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单位、区重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对我区社会、经济、卫生、教育和文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用人单位,具体名单由区人社局确定。
申报工作启动前,区发改局、区科工商信局、区投资促进局等主管部门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提交申报单位名单,区人社局汇总后拟定申报通知。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向省、市有关部门申办。
➤入户基本条件
引进人才需为下列其中一类人才:
(一)引进人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在申报单位就业且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6个月以上(在控股关联属地企业内调动的,参加社会保险时间可一并计算,社会保险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
(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须已获得聘用、增人或入编的核准。
(三)引进人才为处于择业期内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须已在引进单位就业且参加社会保险。
➤申办程序
2023年度引进人才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申报材料受理日期为8月10日至8月31日。
(一)宣传发动。区人社局、区发改局、区科工商信局及区投资促进局发布申报通知,区各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组织发动和社会宣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宣传发动。
(二)申报推荐。申报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制定本单位遴选方案,核对申请入户人员材料(须符合遴选原则、标准及人员审定程序),并根据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在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确定申报推荐人选。
(三)受理审核。申报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申请入户人员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遴选范围及遴选条件,对申请入户人员计分指标积分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初步引进人员名单和申报材料报区人才服务中心;区人才服务中心对初步引进人员名单和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四)指标分配。主管部门根据本类别单位入户指标分配办法及单位申请入户人员的审查情况,将入户指标相应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确定拟引进人员名单,每家企业获得的入户指标原则上不超过20人。
(五)审定公示。拟引进人才名单经四部门联席会议审定后,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获得入户指标。
(六)个人递交材料。审批通过后的申请入户人员向区人社局提交引进人才申报材料,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七)办理入户手续。通过审批的申请入户人员领取《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后,到入户地公安户政部门办理复核入户手续。
➤申办材料
(一)基本材料
1.XX公司遴选工作方案(附件2);
2.公示情况表(附件3);
3.申请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承诺书(附件4);
4.文化程度(毕业证复印件、学历鉴定复印件)、技术能力(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网上查询或确认核验材料)、社保年限(社保清单)、个人纳税(纳税清单)等加分项证明材料,非加分项无需提供;
5.由主管部门背书推荐的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需提交获得入户指标后在引进单位工作并缴纳1年以上社保的承诺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组织架构图、任职证明、工资流水)。
(二)专项材料
材料要求以本类别指标分配工作方案为准,详见《第一类至第六类申报单位入户指标分配工作方案》(附件1)。
➤有关说明
(一)本年度入户指标使用情况将作为核定下年度各类别单位入户指标分配比例的相关依据。各主管部门将定期对申报单位入户指标使用情况开展跟踪核查,上年度引进入户人员流动异常、流动原因不清以及背书推荐的引进人员入户后违反社保缴纳年限承诺的,原则上本年度不安排入户指标。
(二)申请入户人员及申报单位须如实填写《2023年海珠区引进人才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申报信息汇总表》,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凡是申报入户时提交的学历、职业资格、职称、执业资格等材料或个人资料与汇总表不符的,审核不予通过。获得入户指标的引进人才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申办资料办理入户审批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户资格。
(三)入户指标只能用于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险须由申报单位购买,如经查实获得入户指标的申报单位买卖入户指标,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和机构的入户指标申请,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申请入户人员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经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撤销入户指标,一律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四)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第五条(一)至(五)项及新入户政策过渡期的人员,按计划指导类人才引进渠道直接申办,不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
(五)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向省、市有关部门申办(按省、市有关部门规定可向区人社部门申请的单位除外)。
(六)第一批审核通过的急需入户人员使用2023年度本类别单位的入户指标,第二批各类别单位的入户指标相应核减。如某一类别单位申请指标数量未达到分配入户指标数量,该类别剩余指标可统筹调配至入户指标不足的类别。
(七)各类别申报单位入户指标分配工作方案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指标分配问题咨询主管部门联系人。
附件:
附件1-1 附表1:第一类申报单位引进人才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分值自评表.docx
附件1-1 附表2:2023年海珠区引进人才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申报信息汇总表(第一类单位).xlsx
附件1-1:广州市海珠区投资促进局关于第一类申报单位入户指标分配工作方案.docx
附件1-2 附表1:第二类、第四类申报单位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计分表.docx
附件1-2 附表2:2023年海珠区引进人才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申报信息汇总表(第二类、第四类单位).xlsx
附件1-2: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第二类和第四类申报单位入户指标分配工作方案.docx
附件1-3 附表1:2023年海珠区引进人才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申报信息汇总表(第三类单位).xlsx
附件1-3 附表2:区发改局关于海珠区引进人才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计分表.doc
附件1-3 广州市海珠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第三类申报单位入户指标分配工作方案.doc
附件1-4 附表1:2023年海珠区引进人才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申报信息汇总表(第五类、第六类单位).xlsx
附件1-4 附表2:海珠区引进人才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计分表.doc
附件1-4 附表3:海珠区积极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工程”(企业)计分表.docx
附件1-4 附表4:海珠区积极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单位(培训机构)计分表.docx
附件1-4 附表5: 海珠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计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