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范围
1.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学生儿童补充报销范围规定的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2.上年度参保人员在本年度连续参保缴费的可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不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当年符合参保条件且参保缴费的,视为连续参保缴费。
3.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二)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三)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五)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六)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就诊的;
(七)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诊的;
(八)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应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其他情形。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为需住院治疗的或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需继续连续治疗的参保人员,开设治疗性家庭病床。参保人员在治疗性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减半,同时执行住院转院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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