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关于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对2023年度(即2023年7月1日至2024 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缴存基数、比例调整
(一)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23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23年7月起,进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调整; 逾期调整,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
(二)调整范围
太原地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工资变化情况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缴存比例调整。
(三) 调整内容
1.严格执行基数标准
(1)自2023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2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2)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 (1990)1号) 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3)2023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23 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4)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按照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太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103008 元计算,本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 25752 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9号)规定,本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为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古交市、清徐县 1980 元;阳曲县1880 元;娄烦县1780 元。
(5)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缴存标准。单位不进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在办理 2023 年7月份缴存业务时,柜面办理应提交《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调整情况说明书》(可在中心网站下载),网上业务大厅办理,应在线确认。
2.依规确定缴存比例
(1)企业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 5%,最高不得超过 12%,单位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2)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按原标准执行。
(3)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
3.明确计算精度
(1)职工月缴存额必须四舍五入到元(职工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元后相加得出职工月缴存额)。
(2)最高月缴存额为 6180 元,各缴存比例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按照《2023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标准》执行。
(3)最低月缴存额为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古交市、清徐县为 198 元(其中:单位99 元,个人99 元);阳曲县为 188 元(其中:单位94 元,个人94元);娄烦县为178 元(其中:单位89 元,个人89 元)。
(四)调整方式
1.互联网渠道办理
开通单位网上业务大厅功能的单位,单位专管员可以直接通过网上业务大厅,办理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比例调整。
2.柜面办理
单位应当填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年度调整申请书》(可在中心网站下载) 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可在中心网站下载),并制作《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电子版,通过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分理处/管理部前台柜面进行调整。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并公积金 (2022]3号)和《关于公布 2021-2022 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分档定额标准的通知》(并公积金 (2022) 8号)规定的标准,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愿进行缴存基数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调整通过“太原手机公积金APP”自助申请办理。
三、其它规定
铁路分中心各缴存单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下限标准,比照分中心所在地杏花岭区的标准执行。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太原市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相关事项的规定》(并公积金 (2015)19号),申请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积极做好2023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工作。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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