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西区街道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原文内容

地方特产2022-06-25 14:03:42佚名

中山市西区街道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原文内容

  西区街道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为西区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支持企业引进人才,营造更加有利于人才聚集的良好生活环境,根据中山市委《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的具体措施>的通知》(中山组发〔2020〕4号)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租房原则

  人才公寓是指专项用于生活配套的租赁公寓,解决人才来我街道创业就业初期的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用房。人才公寓按照“以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管理”的原则进行租赁和管理。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个人(家庭)申请租住政府投资人才公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西区街道进行工商注册和税收登记非公有制企业、民营医院、民办学校工作的以下几类人才(其中任一种即可):①经市人社局认定或评定的第一至七层次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②获得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③经教育部认可学历的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

  2.人才与其所在的非公企业、民营医院、民办学校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的合法劳动合同(申请租赁的期限应在有效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范围内),并在本街道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三个月以上。

  3.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本市人才购房补贴。

  4.申请人没有享受过本市人才公寓优惠政策。

  第三条 租房管理

  (一)人才公寓来源:由西区街道办事处统筹辖区内资源提供符合人才聚集需求、商业配套功能齐全的住宅或公寓。

  (二)租房形式:人才与西区街道办事处及人才公寓提供方签订三方租房协议,西区财政承担人才公寓月租,博士或正高职称人才的水电费由西区街道财政全额负担,其他人才需自行负担水电费。

  (三)半年一审:人才入住满半年后,在一个月内针对申请条件中的第2、3、4项的情况,提交相关资料重新审核。

  (四)租期:博士和正高职称人才最长可租住3年,其他人才最长租期2年。

  (五)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配合人才公寓管理部门收回其居住的人才公寓:

  1.人才离职后不在本街道辖区内企业工作的(入住人才提出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在批准其离职的3个工作日内将人才离职信息告知人才公寓管理部门,如用人单位未按要求时间告知,一经核查确认,取消该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申请人才公寓资格);

  2.免租期满的:即博士和正高职称人才已租住满3年,其他人才已租住满2年的;

  3.已购买自住房(期房满一年),或购买二手自住房的(含配偶);

  4.私自将承租房转借、转租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

  6.连续二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7.其他被认定不适宜继续租赁的情况。

  以上7种类别中第4、5、6条提及的情形由西区街道人才公寓提供方提交证明材料。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才个人(家庭)租住人才公寓需填写《西区街道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附件1),由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加盖意见后,连同相关资料递交给初审单位(即西区街道党建办)。

  (二)受理:初审单位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验原件收复印件)、汇总,提出初审意见及住房分配初步意见。

  (三)核准:建立西区街道人才公寓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党建办的西区街道党工委委员担任,成员由街道党建办、人社分局、工信局、发改局、教体文旅局、卫健分局负责人担任。西区街道人才公寓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确定入住人员及住房分配结果。

  (四)办理:西区街道党建办根据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协助办理入住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个人(家庭)申请租住人才公寓需提交下列资料:

  1.经所在企业加具意见的《西区街道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本人及配偶的住房证明,如未婚的需提交未婚声明书,租住期间进行结婚登记的,需于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配偶住房证明;

  3.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其中一种即可);

  4.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及个人所得税证明,与企业签订的三年(含三年)以上有效劳动合同和由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均需提交);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租住人在西区街道工作期间违纪违法的,由西区街道人才公寓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视其情节轻重,研究决定是否收回其人才公寓。

  (二)人才及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收回租住的人才房,追缴已资助的经费,且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四)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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