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职工大病保险特殊人群待遇
参保人出院当日为本市户籍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和返贫致贫人员,按以下规定享受职工大病保险待遇:
1.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800元。参保人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同一医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800元至1600元以内的,由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超过1600元的部分,由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5%。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3000元。参保人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同一医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3000元至6000元以内的,由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超过6000元的部分,由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5%。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