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申领条件:对小微企业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
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
申领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等材料。
2、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岗位补贴
申领条件: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300 元。(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申领材料: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劳动合同复印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租赁补贴
申请条件: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场地租赁补贴。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每年不超过 2000 元,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申请材料:个人身份证明、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自主创业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补贴。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个人银行账户。
4、职业介绍补贴
申领对象:具有合法资质且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或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
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
补贴标准: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成功就业且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 300 元;对向我省境内县以外用人单位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 500 元;对向我省境外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 800 元。
申请补贴材料:经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接受免费就业服务证明的本人签名、《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5、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条件: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申领材料:《灵活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就 业申请申报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 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 办企业的)、代办机构或申请人个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6、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
申领条件: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单位为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程序: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
申领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企业(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招用人员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7、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申领条件: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创业失败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1 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2/3。
申领材料:《灵活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申请申报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代办机构或申请人个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各类社会保险补贴均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补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分类确定,创业失败人员最长不超过1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最长不超过1年,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2年,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