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电动车停放规定最新:《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年3月6日
具体内容:
1、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
2、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因违规停放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4、因违规停放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事故责任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