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发布通知,按照国家和省医疗保险待遇清单要求,结合哈尔滨市实际,自7月1日起执行,对哈尔滨市门诊慢特病病种进行了优化调整,取消了居民慢病起付线、提高了待遇水平等。
一、门诊慢性病定点及支付管理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治疗实行统一医保定点管理。参保患者应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慢性病申报认定,认定通过后即可享受相应待遇。已享受慢性病待遇的患者应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指定的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统筹金支付实行季度限额管理,不设起付标准,不累计、不滚存、不结转,统一计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
二、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及支付管理
门诊特殊疾病患者根据病情需要选定一所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发生的与本人病情相关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统筹金按相应病种支付比例予以支付,并统一计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
三、规范门诊慢特病病种管理
将原丙型肝炎并入门诊慢性病慢性病毒性肝炎管理;将原慢性病尿毒症并入门诊慢性病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管理;将原慢性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和肝硬化代偿期统一并入门诊慢性病肝硬化管理;将原慢性病活动性肺结核和肺结核门诊治疗统一并入门诊特殊疾病肺结核管理;将原慢性病精神分裂症并入门诊特殊疾病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管理;将原慢性病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统一并入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