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代训
(一)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以工代训,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并以工代训。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以及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的,从失业保险金结余计提专项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各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原则上不超过以下上限。
1.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每月补贴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其补贴期限是:
(1)补贴期限上限。补贴期限自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的,以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工资按月发放的以首次计酬之日起计算,按日发放的以首次发放工资之日起计算),按照以工代训实际天数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生产经营主体与贫困劳动力签订收购或委托代种代养等协议并组织其以工代训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2)补贴标准上限。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生产经营主体,在以工代训补贴期限内,向贫困劳动力发放的劳动报酬总额未达到当年省定扶贫标准的,补贴上限不超过劳动报酬总额;劳动报酬总额达到或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的,补贴上限不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在收购或委托代种代养等协议期限内组织贫困劳动力以工代训的,贫困劳动力协议期内实际年收入未达到当年省定扶贫标准的,补贴上限不超过实际年收入总额;实际年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的,补贴总额不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