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申领制发
建档立卡所需材料
未建档立卡或建档立卡基础档案信息不完善,应携带以下资料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建档立卡:
(一)退役军人建档立卡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等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立功受奖材料等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建档立卡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
4.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地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在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已经建档立卡的优待证申领对象,如信息有误或材料不完善,需根据建档立卡系统提示信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
优待证申领相关政策可就近向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咨询。
感谢大家对退役军人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我们将竭诚为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