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低保民主评议日程安排和程序一览
日程安排:
如需要开展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参加人员: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有关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等参加。
评议程序:
(一)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应当介绍参加评议人员、评议议程、评议规则、会议纪律。宣传解读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说明本次民主评议的主要评议议题。
(二)介绍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介绍申请家庭基本情况。
(三)现场评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对评议事项进行答辩、解释或说明,并回答评议人员提出的相关问题。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退场,评议人员对评议事项进行讨论、评议。
(四)投票表决。评议人员对评议事项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表决。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决定评议结果。
(五)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作出结论。
(六)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相关事项: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再次入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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