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城乡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收入高于西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注意:西安限行最低生活保证标准为: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60元;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40元。
二、认定条件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主要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方面。
1、户籍状况
申请人家庭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以下方式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分别登记在城镇或农村的,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确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类别。
(2)在同一区(县)辖区内,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作出在户籍所在地未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声明,可以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城乡低收入家庭申请。
(3)共同生活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户口无法迁移的,同一区(县)辖区内,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分别作出各自在户籍所在地未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声明。
2、家庭收入
主要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及实物收入之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3、家庭财产
主要是指共同生活成员名下的不动产和动产情况。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财产条件应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一致。
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界定范围和界定办法可参照我市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于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在计算家庭收入时要依据我市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可适当扣减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
三、不予认定的情况
(1)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所在区(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拥有机动车辆、船舶以及大型农机具(指10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等)、工程机械(指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破碎锤、搅拌机等)。
(3)拥有两套(含)以上商品房(农村新自建房)或拥有别墅,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
(4)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偏高。如高标准装修住房,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5)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6)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财产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