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受理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区内由省、市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区内由本区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和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
(三)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
二、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一)用人单位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医院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4.单位工伤事故报告;
5.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6.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
(二)个人申请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明材料(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3、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用人单位编制手册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
6.受到事故伤害经过有效证明(证人、证言等);
三、工伤认定办理时限
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四、工伤认定送达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五、工伤认定办理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