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族成份更改条件
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扶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18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生父或者生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二、民族成份变更程序
(一)公民在户籍所在地旗、县、区民族事务部门提供申请;领取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二)旗、县、区民族事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报市级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三)市级民族事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符合条件的,出具《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批意见书》,并反馈旗、县、区民族事务部门;
(四)旗、县、区民族事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批意见书》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申请表、《审批意见书》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三、民族成份变更时限
市民族工作部门从收到旗、县、区报来变更民族成份的书面材料之日起,最长20个工作日办结。
三、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由公安部门更正其民族成份。
注:呼和浩特市民族成份变更工作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