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条件
(一)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信誉良好,申请时点无逾期还款。
(二)申请缩短贷款期限,借款人应无不良还款记录,提供的收入证明应具备期限缩短后的偿贷能力,同意抵押物抵押期限不作变更。
(三)申请延长贷款期限,借款人应提供导致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客观事由的说明材料,同意对抵押物抵押期限作相应变更。
(四)贷款期限延长的,应征得组合贷款银行的同意,且变更期限应保持一致。
(五)首次期限变更以合同期限为准,延长或缩短的期数以12的倍数(年)变更。
(六)贷款期限变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已还期数+未来还款期数)不能超过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即商品住房30年,二手住房房龄加实际贷款期限不超过50年;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周岁、女60周岁)。
(七)贷款期限变更后,未来还款期数的执行利率,根据变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已还期数+未来还款期数),按贷款期限匹配的利率标准执行。即贷款期限变更后,实际贷款期限低于5年(含5年)的,未来还款期数按5年期利率标准执行;实际贷款期限高于5年(不含5年)的,未来还款期数按5年期以上利率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