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户条件
根据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入户儿童的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为江门市户籍人口,儿童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且没有在外地违规办理入户的,可以依照规定办理出生入户登记。
小孩可以选择落户在父亲户口簿或母亲户口簿上。
二、办理流程说明
网上申报平台:江门公安邑微警平台(手机微信页面点击进入)
1、填写申请人业务办理关系人的个人信息。
2、仔细阅读材料说明,参考材料样张,拍照上传业务所需材料。
3、业务申请提交后,由公安机关检查填写内容是否准确合规。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则进入审批流程,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则通过微信消息把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进行补充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则会以微信消息告知申请人不办理。
4、审批通过后,申请人根据收到的提示信息,须在30日内的工作时间带齐所有上传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的服务中心现场办结。
三、所需材料
(一)登记在父亲户口簿
1、父母双方身份证
公安机关核发,处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2、出生入户申请书
按样板由申请人写并签名
3、父母双方户口簿
由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簿。
4、结婚证
夫妻结婚证
5、出生医学证明
入户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登记在母亲户口簿
必须上传的材料
1、父母双方身份证
由公安机关核发,处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2、出生入户申请书
按样板由申请人写并签名
3、父母双方户口簿
由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簿
4、结婚证
夫妻结婚证
5、出生医学证明
入户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
按需选择上传的材料照片
1、民族成份确认书
按样板由申请人写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