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江西省2023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江西省近期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江西省要求——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文件规定及时进行调整,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及时进行调整。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待遇享受资格核查,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足额享受待遇。
调整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一)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2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8元。
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293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3110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927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744元的,分别按3293元、3110元、2927元、2744元计发。
(二)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统一调整到3767元、3013元、2260元。
(三)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8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3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43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如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其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44元/月。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低于1464元的、其他亲属低于1098元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低于1464元的,分别按1464元、1098元、1464元计发。
(四)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1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6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后,五级伤残津贴低于2561元的、六级伤残津贴低于2195元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2561元、2195元计发。
(五)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2023年养老金调整后低于四级伤残津贴最低发放标准2744元的,补足至27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