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公租房保障对象
(一)金平区新就业的无房职工
(二)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承租区级公租房的标准及准入条件
(一)金平区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区级公租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金平区行政区域内有稳定职业,具有金平区户籍
2、在金平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交社保养老保险)半年及以上
3、本人在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无任何自有住房,本人与家庭成员(含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的,在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其家庭成员人均居住建筑面积符合我区当年度公布的保障对象居住面积要求;
4、家庭收入符合我区公布的当年度保障对象收入要求。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区级公租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金平区行政区域内有稳定职业,户籍不属金平区的外来务工人员;
2、在金平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交社保养老保险)半年及以上;
3、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无任何自有住房;
4、家庭收入符合我区公布的当年度保障对象收入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正在金平区、龙湖区享受住房保障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且未接受处理的。
申请程序:
(一)领表。申请人所在单位凭申请人身份证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由所在单位统一收集后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初审及申请公示。
街道办事处自申请期间届满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收入状况、工作单位、计划生育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核准登记。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齐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区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健等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20日。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对符合条件核准登记的配租申请人,通过抽签、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配租对象。配租对象应当在区政府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并向配租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
申请区级公租房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及其户籍状况
(三)收入状况
(四)住房、存款和其他财产状况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情况,并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情况依法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核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核实。
申请人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同的,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家庭情况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