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18〕21号)的规定:“参保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满10年的,退休后用人单位及个人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可:
①参保身份是退休人员(不包括离休人员)
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20年
③在汕头本地缴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10年
对于向社保经办机构(各级社保局)申报委托税务征收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信息系统将根据人员投保历史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免缴条件,单位无须申报。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满足上述免缴条件的,须进行减员申报,以避免重复缴费。
不满足②或③项条件的退休人员,还需要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继续缴交职工医保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