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入地无接收单位的
参保人员中止参保关系后,由本人或原用人单位凭参保人居民身份证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出申请,受理后,符合条件的按以下规程办理:
(1)进行个人账户资金清算,填写《汕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额终结申请表》(附表5),按规定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生成《参保凭证》(第一联暂由经办机构保管、第二联存档、第三联交参保人员保管);
(2)等待接收新参保地经办机构传入的《联系函》;
(3)自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情况表》,将《参保凭证》第一联和《情况表》,通过信函传送到新参保地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