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受市人民政府表彰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二)经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经国家、省公安机关批准到本市定居的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台湾同胞以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归国难侨,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回本市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经市侨务部门批准回本市定居的华侨;
(四)本市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录取的外地生源新生;
(五)因留学、探亲或者公派工作在国外长期居住但未取得居留权、原本市常住户口被注销的办理恢复户口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