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禁食四类野生动物:
一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二是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是所有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是禁止生产、经营使用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非食用性利用目的猎捕、人工繁育、购买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省条例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确定的禁食范围进行明确,未作任何扩大和限缩范围。
条例明确禁食的范围限于陆生野生动物,对于明确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条例提出适用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对于对违法食用行为,条例新设处罚规定,要求包括对食用者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这比现行条例大大提高了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