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肇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试行)》等规定,肇庆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后未悬挂车辆号牌(含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禁止闯红灯、逆向行驶,横过机动车道时必须下车推行。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搭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醉酒驾驶、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七、驾驶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首次被查获的,作警告教育处理,告知驾驶人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未按照规定注册登记再次被查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扣留电动自行车。
八、被查获的违标电动自行车,经认定车辆为机动车且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法按照无证驾驶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九、对扣留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后仍不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珍爱生命,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和配合整治工作,安全文明出行,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肇庆市公安局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