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2.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自备)
3.居民户口簿 (原件)
注明:家庭户口应当提供完整的户口簿;集体户口需提供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和集体户口首页或户口首页原件影印后加盖管理单位公章,集体户口簿单页包含户籍地址和个人全部户籍信息的,可以不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注明: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双方的结婚证。
5.离婚协议书
注明:
(1)离婚协议书内容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等。
(2)无婚生子女、无财产、无债权债务的,离婚协议书也应当载明,不得省略。
(3)女方怀孕期间主动提出离婚的,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双方当事人对胎儿的处理意见。决定不终止妊娠的,还应当载明胎儿出生后的抚养问题处理意见。
(4)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无侵犯或限制对方和第三方权益事项。
(5)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字、署日期并按指印。离婚协议书上任何内容有涂改的,均应重新打印或者书写。
(6)离婚协议书在双方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离婚登记手续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6.彩色单人证件照片
离婚证件照要求
7.人员身份变更证明
注明: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时身份已发生变更的,由现所属国家(地区)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证明。
8.军人还需提供:军人证件(含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等);政府部门核发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