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特别提醒: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工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故意犯罪的;
②醉酒或者吸毒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