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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条件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
(四)当事人持有相关有效身份证件;
(五)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或经办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加盖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发:
(一)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时,婚姻登记档案查找不到也无相关证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明确表达本人婚姻意愿的;
(二)当事人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摆酒结婚、未曾办理结婚登记的而申请补领结婚证的;
(三)经办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声明登记日期内的婚姻登记档案号连贯完整,但查无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婚姻登记证的;
(四)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申请补领时已离婚或丧偶的;
(五)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但申请补领时已办理复婚登记手续的;
(六)当事人在诉讼离婚生效后,申请补领离婚证的;
(七)当事人在港澳台地区或外国依据当地法律缔结婚姻或解除婚姻关系的;
(八)当事人的婚姻或者婚姻登记已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要求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的;
(九)当事人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无效情形尚未消失,申请补领结婚证的;
(十)一方当事人申请补领结婚证的;
(十一)同一对当事人重复办理的结婚登记(含同一当事人使用不同身份证件办理的结婚登记),申请补领结婚证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补发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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