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参加长春市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已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经过长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办理材料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工亡待遇申请材料
1.参保单位工伤事故报告单;
2.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诊断证明书(加盖医院核对章);门诊医药费单据(原件),须附相应门诊处方及用药明细;门诊检查费用单据(原件),须附相应检查结果报告单;住院病历(加盖医院核对章);住院收据(发票原件)及住院费用清单;
4.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医的,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
5.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用人单位应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有关结论性证明;
6.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
7.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身份及供养证明;
8.工亡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伤保险参保职工工伤伤残待遇申请材料
1.《长春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医疗终结通知书》
2.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
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医疗终结申请
5.提供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及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
办理流程
在《工伤认定书》生效及医疗终结后,参保单位可向工伤保险科申领工伤医疗费、工亡待遇。由工伤保险科根据《吉林省医疗、工伤药品目录》等核发待遇
办理地址及时限
办理时间: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