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诊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计算异地先支付费用,由个人承担;其余部分再按市内相关标准报销。
异地先支付的比例分别为:
(一):在自治区内就诊的为10%;在自治区外就诊的为20%。
(二):在自治区内就诊的为5%;在自治区外就诊的为10%。
(三)门诊慢性病治疗费用:在自治区内就诊的为5%;在自治区外就诊的为10%。
(四)符合转诊转院及异地就诊条件,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审核手续的:在自治区内就诊的为20%,在自治区外就诊的为40%,异地先支付费用由个人承担,不计入大额医疗补助。
转诊转院应先办理审核手续;短期异地就诊和长期异地就诊应先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长期异地就诊自办理手续之日起计算,办理时间未满1年的,按短期异地就诊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