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申报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告知失业人员在社区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用人单位专管员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减员申报和停保(社保五项)手续——在失业保险中心征缴科核对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信息,如单位和个人参保时间、个人参工时间和缴费记录等,确认与实际情况相符——填报《失业人员接收审核审批表》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报表》,经征缴科工作人员确认用人单位和个人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并已建立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上述报表一并报送失业保险中心申领认定科。
所需材料:
1、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二份(经办机构与档案袋各留存一份);
2、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号码18位);
3、《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提供给下一个业务环节);
4、失业人员档案材料:
●单位工作期间的档案材料应具备内容
(一)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档案:
第一、档案中要有原始参加工作证明(如1、正式招工:招工录用表,2、大中专分配:派遣证,3、知青:插队登记表,4、复转军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退伍(复转)军人登记表、安置介绍信,5、集体企业:就业证明等);
第二、连续的劳动合同书文本(2007年12月31日前应当有劳动合同鉴证章);
第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盖章、本人签字);
第四、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号码18位);
第五、转正定级表;调资表;
第六、若工作期间有单位调动,需提供单位调动手续;
第七、若服过兵役须提供: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退伍(复转)军人登记表、安置介绍信;
第八、档案资料目录表。
(二)非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档案(用人单位新时期录用人员):
第一、员工入职登记表;
第二、连续的劳动合同书文本;
第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二份(经办机构与档案袋各留存一份);
第四、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号码18位);
第五、若服过兵役须提供: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退伍(复转)军人登记表、安置介绍信;
第六、档案资料目录表。
如在单位工作期间的档案材料缺少其中一项,用人单位应出具书面证明或认定材料。尤其是关系到认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资料,用人单位须书面说明相关情况。
失业人员登记
携带材料:
申领失业保险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原件、就业失业证原件,指定邮政银行开户存折以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