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高端和急需人才奖励计划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集聚国际高端和急需人才,以更高水平开放引领苏州自贸片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办发﹝2020﹞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奖励细则。
一、申报对象
园区产业发展或前沿科技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以及园区新兴产业领域新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
二、申报范围
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均在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在园区独立核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
1. 区级以上领军人才企业;
2. 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纳米技术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企业以及现代服务业企业;
3. 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A类企业,科技企业分级分类评价A类企业,以及区级以上总部企业;
4. 从事产业创新研究的高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
5. 其他重大投资和招商项目。
三、申报条件
年工资薪金40万元及以上,依法在园区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金鸡湖人才计划及市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或团队核心成员和前沿科技领域关键技术骨干,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持有者等境外高端人才。
2. 新兴产业及现代服务业领域新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紧缺人才,生物医药等重点新兴产业的紧缺急需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其他经认定的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有突出贡献的人才,也可以申报。
四、奖励标准
1. 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按其年工资薪金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每人每年不超过40万元;有特殊贡献的,最高可给予每年100万元奖励。
2. 已享受《苏州市优秀人才贡献奖励若干意见(试行)》(苏委办发〔2018〕55号)、《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苏政发〔2011〕87号)、苏州工业园区人才薪酬补贴等针对性奖励的人才,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申报评审
1. 单位申报。用人单位根据当年度通知要求,登录“苏州工业园区一网通办人才服务专区”(tsc.sipac.gov.cn/one)进入申报系统,按要求完整填报单位及推荐申报人员信息。
2. 评审遴选。人才办牵头各有关部门进行核查评审,择优遴选提出奖励建议人选名单,并按程序报人才办主任会议、党工委会议审定。
3. 奖励兑现。奖励名单确认后当年兑现奖励资金,由用人单位划转至奖励对象,所需经费在苏州自贸片区专项发展资金中列支。
六、其它事项
1. 申请人及其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诚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除追回相应奖励资金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本人及所在单位申请各类人才政策资格。
2. 本操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园区组织部(人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