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根据《吴江区人才安居乐居办法(试行)》(吴办发〔2018〕16号)文件规定经认定的A至F类人才。
二、申请条件
1.人才本人及其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2.人才在本办法实施后,将家庭拥有的住房转移至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造成无自有住房的,自该住房不动产转移登记满两年后方可申请优购房资格。
三、资格申请
1.意向购买的人才需登录吴江优秀人才网人才优购房服务平台,填写《吴江区人才优购房申请表》,提交人才优购房信用承诺书。
2.由区人才办会同区人社局对人才资格进行认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步对人才及其家庭(含未成年子女)所拥有房产情况(含两年内住房不动产登记转移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应在人才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房源提供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预(销)售许可前,随机抽取不少于项目当期预(销)售许可住房套数30%的房源作为人才优购房。
五、信息公示
1.在申请商品住房项目预(销)售许可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制定预(销)售方案明确人才集中认购期、对外公开销售日期,人才集中认购期自取得预(销)售许可第二个工作日起,不少于1天,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取证当天即开盘。
2.人才优购房房源信息、人才集中认购期、对外公开销售日期应在房产销售现场和吴江优秀人才网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天。
3.人才优购房信用承诺书将在“信用吴江”网站进行公示。
六、集中认购
1.在人才集中认购期内,人才登录吴江优秀人才网人才优购房服务平台按照先到先得顺序依次选购优购房房源,并在确认选购后的2天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场签订认购协议。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对外公开销售前,应将已被人才认购的住房信息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同时将人才认购结果报送区住建局及区人才办备案。
3.人才集中认购期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受理人才优购房申请。
4.人才集中认购期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对外公开销售所有剩余房源。符合条件的人才未能选到优购房房源的,可与其他意向购买人共同参与剩余房源选购。
5.人才退订的房源不再作为优购房房源。
七、资格审核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人才签订认购协议后,应及时在苏州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系统提交购房资格核查申请,由区住建局对人才及其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已有住房套数进行限购审核。
2.如人才及其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大市范围内自有住房套数发生变化,不予通过审核,取消其优购房资格。
八、相关规定
1.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通过瞒报、虚报等方式骗取优购房资格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优购房资格,不再受理其优购房的资格申请,并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推送至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2.经核实取消优购房资格后,未网签的取消其对该商品住房项目的购房资格,已网签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撤销网签,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3.人才及其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只能按“一次、一套”原则享受优购房政策。人才认购后无论以何种原因退订优购房的均视作已享受优购房政策,不具备再次申请优购房资格。
4.人才购买优购房执行实名制要求,须人才本人购买,认购后不得更改购房人姓名,所购房源在取得不动产证之日满3年后方可转让。
5.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6.优购房销售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由区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