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指南(昆山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条件)

地方特产2022-09-16 22:22:24佚名

昆山市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指南(昆山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条件)

  昆山市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指南

  申请条件/对象

  1、在昆山市承担重大战略项目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相应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或称 “院士” ),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2、在昆山市创新创业的省双创、姑苏双创人才和团队核心成员,市双创人才和团队核心成员;

  3、在昆山市创新创业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主要指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领办人等国家级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苏州市高技能领军人才;

  4、在昆山市全职工作的引领行业发展的社会事业人才,主要指引进的教育、文化、医学等领域经发文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5、经认定的其它高层次人才。

  以上人才按规定标准享受购房补贴,由住建局、国土局参照相关规定落实执行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高层次人才购房同时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由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参照苏州市相关文件执行。

  申请流程

  1、资格认定

  符合条件的人才购房前,申请人需填写《昆山市人才购房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经本人签字、单位盖章,连同学历证书和在昆企业单位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递交市人社局审核(国外、境外学历另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市人社局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

  房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审核购房人资格,市住建局、国土局以加盖市人社局公章的《昆山市人才购房资格认定表》为依据按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办理相关手续,不受户籍和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存限制。

  2、受理申请

  昆山市人社局每年上下半年各发布一次申请当年度购房补贴的通知。符合条件的人才填写《昆山市人才购房补贴个人申请表》,经本人签字、单位盖章,连同相关附件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本市购置的自住商品房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已婚的申请人还需提供结婚证。

  以上材料原件提交至所在区镇现场审核,复印件一式三份保留备案。申报材料经区镇核实盖章后,由申请人递交至市人社局。

  3、资格审核

  昆山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联合相关部门对人才进行审核,确定建议发放名单。

  4、确认名单

  昆山市人社局将建议发放名单报市人才办主任会议讨论批准。批准后的名单向社会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确认。

  5、补贴发放

  昆山市人社局向市人才办、市财政局行文申请发放补贴,文件经批准后,由市人社局将当年度购房补贴核拨至申请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按标准发放给申请人。

  申请材料清单

  1、资格认定:

  ①《昆山市人才购房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

  ②学历证书(国外、境外学历另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

  ③昆企业单位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补贴申请

  ①《昆山市人才购房补贴个人申请表》

  ②本市购置的自住商品房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注:已婚的申请人还需提供结婚证。

  申请地点

  昆山市人社局

  地址: 昆山市樾阁南街99号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暂缓或停止发放购房补贴情况

  人才因企业迁移、工作变动、自身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条件的,市人社局将暂缓或停止发放购房补贴。

  1、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的;

  2、承担的科技项目意外终止的;

  3、人才从原申报单位离职或所在企业迁移、停业、注销的;

  4、引进的教育、文化、医学等领域经发文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以主管部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为准;

  5、其它不符合继续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的情形。

  其他疑问解答

  1、昆山市人才的购房补贴按 “从优、从高、不重复” 的原则执行,人才享受安家补贴后可转为申请购房补贴;

  2、政策实施前相关人才按规定标准已使用购房补贴购房的,按原政策执行,不再补足差额;

  3、未使用购房补贴购房的,按照新的实施办法执行;

  4、昆山市双创人才和团队成员使用购房补贴在昆购房的,不再享受市双创人才(团队)计划安家补贴;

  5、昆山市双创人才和团队成员已领取部分安家补贴后,提出在昆购房的,购房补贴需扣除按项目进度已拨付的安家补贴金额;

  6、人才使用购房补贴用于在昆购房后,入选更高级别人才计划,并享受更高级别购房补贴的,对应购房补贴总额需减去原已使用的购房补贴或已拨付的安家补贴的金额。

  7、购房补贴划转至单位的,单位须按规定标准发放给受资助人,不得截留、挪用补贴资金。若有举报一经查实,即取消用人单位3年内申报各类人才计划的资格,追回补贴经费,并通过相关信用网站公开失信信息。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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